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团务公开 >>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七师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申请流程详解
来源:124团陈国华 日期:2018-01-04 12:44:33 【字号: 】 编辑:124团陈国华

一.申报条件

    在2017年1月1日前参加七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人员和已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本人患有七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病种且需长期在门诊治疗或服药的均可申报。如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符合病种规定的疾病,应由本人选择一种主要治疗的重症疾病进行申报,另一种疾病可于次年申报,但最多只能享受两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二.报名时间

(一)2017年度门诊大病每季度鉴定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疾病确诊后,需进行长期门诊治疗时即可随时提出申请,届时由人社局按季度组织进行鉴定。

(二)2017年度门诊大病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实行现场鉴定,全年集中鉴定一次,报名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5月20日期间。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向其单位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按时提交完整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病种范围

(一)门诊大病病种及代码

d01: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

d02:白血病的门诊治疗;

d03: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性治疗;

d0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维持性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及代码

A: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隐匿型、心绞痛型除外);B:肺源性心脏病;C:高血压及合并并发症;D:脑血管意外后遗症;E:肝硬化;F:慢性病毒性肝炎;G:糖尿病及合并并发症;H:肾病综合症;I:血友病;J:慢性阻塞性肺疾病;K:精神病;L:再生障碍性贫血;M: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N: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根据兵团和七师相关文件,结合我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决定根据兵团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增加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将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三种慢性病,纳入我师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范围。新增病种的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为2000元,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为20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为1000元。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七师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贴鉴定表内,一张贴身份证复印件右上角);

(三)申报病种有医院住院病历的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红色印章,否则视为无效):未曾住院治疗的人员和已提供病历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由专家根据鉴定需要指定进行的现场检查项目,检查项目所需费用由被鉴定人自理,严禁为申报门诊慢性病而突击住院;

(四)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如CT报告单(片子在鉴定时自带)、B超报告单、心电图(不少于2次)、心血管造影报告、心脏彩超、眼底造影、各项化验单等,以作为相关病种及其合并症的诊断参考依据;

(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1)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含退休职工)向各自参保单位申报;(2)以个体身份在师就业服务中心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在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科申报;(3)各团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团场社会保障科申报;(4)各破产企业退休安置人员由其托管单位或托管社区进行申报。

(二)各参保单位(申报单位)负责向参保职工(申报人员)宣传门诊大病及门诊慢性病申报相关政策规定,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收集整理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申报人在报名时间内限期补正,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逾期未补正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三)对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完整的申报人员建立申报档案。

(四)报名结束时,单位统一制作《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人员花名册》,分病种按顺序编号,花名册的顺序与档案编号的数字序号顺序一致,并按此顺序整理档案。

(五)各单位在2017年5月21日至25日期间将申报人员花名册及档案一并交至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逾期将不予受理,后果由拖延申报单位承担。

 六.鉴定程序

(一)各单位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凡不符合申报规定范围的、申报材料不全且未能按期补正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其终止申报资格。

(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单位申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抽选医疗专家分病种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届时,申报单位要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的时间进行通知并带领本单位的申报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鉴定。

(三)鉴定专家根据申报人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经门诊大病及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鉴定结果,并由各专家核准后签字确认。凡是未按时参加鉴定或未完成鉴定专家指定检查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鉴定,次年在重新申报。

(四)鉴定结束后,将鉴定通过人员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单位社会保障科、纪委、工会盖章及主管领导签字后将公示花名册报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下发文件,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要求通知各单位到社保局办理门诊大病、慢性病待遇手续。

七.注意事项

(一)参保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若申请人在申报及鉴定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病历、冒名顶替、不配合检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均取消其鉴定及待遇享受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门诊大病及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

(二)门诊大病及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应于申报前自行备份保存,材料申报后将不再返还及复印。

(三)申请人员均应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联系方式,因信息错误及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责任。

(四)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束后,鉴定确认通过的且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自鉴定结论文件下发次月享受待遇。

来源:奎屯日报

打印】 【关闭